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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濟寧學院前身是濟寧師范專科學校。濟寧師范專科學校溯源于1951年成立的滕縣專區干部文化補習學校,1971年在濟寧師范學校和曲阜師范學院附中的基礎上建立,1978年被國務院批準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1998年7月,濟寧教育學院并入,2000年7月,濟寧藝術學校并入。2006年1月,學校遷至曲阜辦學。2007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濟寧師范專科學校升格為本科院校,更為現名。2008年11月,曲阜師范學校并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濟寧學院;英文譯名:Jining University;官方網址:gotsonic.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山東省曲阜市杏壇路1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與濟寧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山東省教育廳主管。

學校是由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辦學定位為應用型、地方性、開放式、國際化。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專門知識、實踐能力和健康身心,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能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具有“至誠至樸、求是求新”特質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堅持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實行中國共產黨濟寧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學者治學、民主管理。

學校實行校系(院、部)兩級管理。

第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實施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養。

第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推進學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傳承和弘揚先進文化,拓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學校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設置法學、經濟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根據學校資源、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經學術委員會審定,依法調整和設置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全日制專科生教育和留學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和多元化人才培養體系,實施教學質量動態監控,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傳承教師教育傳統優勢,弘揚儒家文化,積極培育和凸顯辦學特色。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海外優質辦學資源,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有關規定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責配置。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濟寧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賦予的權力,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學校黨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擔負意識形態工作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 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委在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濟寧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省監委駐濟寧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省監委對監察專員的授權,對學校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定對權限范圍內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二十二條  院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行政由院長、副院長、校行政組成部門的處長或主任組成。院長領導行政的全面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做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主要任務包括:

(一)傳達上級和黨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行政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三)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提請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

(五)討論研究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醞釀需提交校黨委會討論決定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方案;

(七)研究其他需院長辦公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咨詢機構。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專門指導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在各系(院、部)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教學、科研一線的優秀專家學者、學校有關領導和科研處、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總人數不低于15人。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根據需要,學校聘請校外相關領域的專家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討論和決定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重要學術事項,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決定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師隊伍建設、對外學術交流和科研、教研規劃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決定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學術標準。

(三)審議、決定教師職務評聘、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等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和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標準與辦法等。

(四)審議各類教學、科研成果獎和教學、科研項目的推薦、評選等。

(五)負責學術道德建設,制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審議違反學術道德事件調查、認定和處理意見。

(六)審議各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年度工作報告和各學術分委員會章程,指導各專門委員會和各學術分委員會的工作。

(七)審議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八)論證、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等。

(九)論證學校預算決定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以及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十)對學校委托審議的其他重要學術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論證或咨詢。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相關條款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研究、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及審議處理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核批準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

(三)審查批準各系學位評定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審查各系學位評定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擬授予及擬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并作出授予與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五)對各系提出學士學位復議的名單進行審議表決;

(六)撤銷因違反規定而獲得的學士學位;

(七)研究和處理有關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和咨詢,為學校教學工作提供建設性意見和建議,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文件精神;參與制定學校有關教學及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研究教學管理、教學建設及教學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三)指導教學管理部門開展教學管理和教學研究工作;

(四)監督檢查教學及教務管理工作;

(五)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省級以上教學獎;

(六)評審有關部門提交的議案和有關教學改革方案,審議有關教務、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七)搜集有關教學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見和建議,為學校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委的領導下,根據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一)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訂提案;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

(三)聽取、討論學校年度行政工作、學術委員會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集體福利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七)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在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與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學生會,學生會對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權益維護和綜合素質提高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察審計機構,行使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職能,對學校的行政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監察審計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系(院、部),實行校系(院、部)二級管理體制。系(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教學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系(院、部)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規劃;

(三)開展學生教育與管理;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負責內設崗位的管理與考核;

(六)擬定年度招生計劃;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與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認真落實“一崗雙責”要求。系(院、部)黨總支(黨委、支部)負責系(院、部)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各項決定在本系(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系(院、部)主任(院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系(院、部)主任(院長)主持系(院、部)行政工作,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全體教職員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系(院)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院)重要事務的集體議事形式,會議成員由黨總支(黨委)書記、系(院)主任(院長)、黨總支(黨委)副書記、系(院)副主任(副院長)等人員組成,主持人根據議題內容由黨總支(黨委)書記或系(院)主任(院長)擔任。

第四十條  設立系(院)學生會。系(院)學生會是系(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系(院)學生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章 學生

第四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學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立志肩負起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重任。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相關規定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救濟。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教輔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對教職員工進行任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倡導教師應當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誠信,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第五十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職盡責;

(三)遵守職業道德、學術規范,嚴以律己,為人師表;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教書育人,傳播知識、傳播思想、傳播真理,塑造靈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堅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

(六)關心愛護學生, 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不得損害學校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條  學校規范教職員工的學術行為,引導教職員工樹立良好的學風和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四條  學校關心教職員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權:

(一)按照精簡、效能和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辦學實際需要,自主確定黨政管理機構以及教學、科研、教輔等內設機構的設置方案,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自主確定內設機構人員配備;

(二)在人員控制總量內,按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三)自主制訂教師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辦法和離崗創業辦法;

(四)自主制訂本校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并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備案;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調整優化同一層次研究生類型結構;

(六)在完成國家規定教學任務、使用統一教材基礎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專業教材、組織教學活動;

(七)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項目,可按合同約定自主支配經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自主權。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后勤

第五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吸引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斷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六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具體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經營和使用。

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服務和管理體系,改善保障條件,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關系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際組織、社區等組織、機構的合作,推動人才培養、科研創新和社會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采用多樣性評價機制,重視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督導評價,積極關注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學生家長等對學校的綜合評價。

第六十四條  學校以尊重捐贈人、珍重捐贈物(款)為原則,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第六十五條  學校設立濟寧學院校友會,積極服務校友和社會,同時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實現學校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平臺。理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由學校或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議,經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充分討論,校黨委會審議,并報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九章 校訓 校風 教風 學風 校徽 校歌

第六十八條  校訓:博學篤志 擇善敦行;

校風:至誠至樸 求是求新;

教風:誨人不倦 敦品勵學;

學風:學而不厭 切問近思。

第六十九條  校徽主題圖形以手、書及其圍合產生的心形、葉芽等元素構成。豐興軍設計。

第七十條  校歌為《圣地希望》,謝安慶作詞,王付林作曲。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院長提議,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山東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三條  學校加強章程及配套制度的建設和落實,確保章程的全面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國共產黨濟寧學院委員會,執行監督由中國共產黨濟寧學院委員會負責。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發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濟寧學院章程(2021年修訂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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